浅 谈 离 婚 自 由

任国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03-07

    摘  要: 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其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自由,夫妻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就应该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有的当事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就赌气离婚,在审判过程中,经过审判人员做工作,调解和好的案件也是占有一定比例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但当事人双方要正确对待离婚问题,而且审判人员也要正确处理好离婚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才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才有利于社会的不断进步。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我国在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才能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仅主张离婚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加以保障。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造成离婚增多,助长资产阶级思想泛滥;也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如子女的抚养、成长问题。其实婚姻的本质是男女爱情的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升级”,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降温”,甚至会“消灭”。因此,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关键。而感情一旦破裂,则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就十分必要了。遵循婚姻关系这一本质属性的要求,确认通过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具体体现。

  从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看,社会主义制度为男女双方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但由于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及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还不能制约和杜绝某些婚姻家庭的破裂。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发达,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同时,社会生活条件发生了本质变化,人们对婚姻存在的客观要求、夫妻感情确立的“筹码”有了重新的认识。当今社会已出现“确认夫妻感情破裂,首先确定家庭关系是否破裂”的新突破。

  处理离婚问题,要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把社会主义法律关于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它的一般表现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这一提法完整地表达了我国婚姻法的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离婚自由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要正确理解保障 离 婚自由的积极意义,坚持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保障离婚自由。

  我国婚姻法第31、32条规定了离婚的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对待离婚问题,一方面规定了离婚自由;另一方面规定了实现离婚自由要严肃认真的运用法律程序,以便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离婚问题,防止和反对轻率离婚的现象。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关于离婚自由的论述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于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诈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关于离婚问题对“感情确已破裂”做了较为细致的规范。虽然近期出现“家庭关系已破裂,视为婚姻关系已破裂”的说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是近期指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则。

  只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才能正确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因此,才能够真正体现“保障离婚自由”的含义。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就有这样一例:

  原告王某,女,28岁,工人,住某厂家属区。

  被告李某,男,30岁,工人,住某厂家属区。

  李某1991年参加工作,王某1992年参加工作,当时双方互不认识。1993年该厂举办舞会,彼此在舞场上认识后开始往来。在交往中王某发现李某爱睡懒觉,早晨上班迟到较多,即向李某指出其错误,李某则认为单身汉无人管,当然爱睡懒觉了,今后有了你管就不睡懒觉了。王某也觉得有道理,但未分析李某为什么睡懒觉,并没有把李某的这一坏习惯放在心上,即同意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晚上娱乐至深夜的习惯,晚上下班不回家,不是下舞场就是与他人赌博、酗酒、聊天等。而且习惯于背着王某参加一些活动。王某对李某晚上不回家、平时不学习的习惯很反感,每当深夜王某因一天工作而疲倦的熟睡后,李某才兴致勃勃而归,余兴未消地闯入王某的梦乡。他给她带来的不是热烈欢快的激情,而是极为烦恼的痛苦。长期如此,弄得王某休息不好,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婚前李某说有人管了,就不会睡懒觉了,但婚后每当王某问起李某的夜生活时,他就火冒三丈,出言不逊。但王某对这一切都忍着,她觉得作为一个女人已经嫁给这样一个男人,就凑合着过吧。至于离婚、改嫁之类的事对王某来说简直太可怕了。她用自己的行动去感动他,而他却我行我素,王某希望李某在自己的感化下,改变其恶习,但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干涉了他的生活,因此双方开始发生争吵。邻居们对他们也有意见,王某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组织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李某反认为王某告他的状,双方由吵架发展到动手打架,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提醒他要珍惜双方的感情,李某当即表示改正其错误,希望王某原谅;据此,法院又做王某的工作,希望王某给他一次机会,王某表示如果李某改正错误,可以原谅他。我们警告李某如果王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很可能会判决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夫妻和好回家了。但是李某不但没有改正其错误,反而对王某的忍让看做是一种软弱。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我们在审理中,李某也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和好无望,但就是不同意离婚,表示要刁难王某。法院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而李某在法院对其宣判时还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如果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其婚姻关系,后果必然是给双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和不幸,影响双方的工作、学习、生活,甚至导致矛盾激化,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不利。因此,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保障离婚自由对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积极意义,坚持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保障离婚自由。

  二、要继续批判封建思想,坚持与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传统观念做斗争。

虽然我国通过改革开放,社会生活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尤其是山区农村,还存在着封建主义的婚姻观念。建国五十年以来,我国已从根本上摧毁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但在婚姻关系上,传统的封建习惯势力还没有清除,仍然干扰和阻碍离婚自由制度的贯彻。

  在多年审判实践中,发现确有此事,有的当事人就夫妻感情确有最高法院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现象,但是对方明知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确认为离婚是丢面子的事情,从形式上不愿离婚,还想维持现有的关系;同时社会舆论对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加以谴责,认为有伤风败俗之举。1980年8月26日,彭真同志就婚姻法修改时指出:“由于我国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时间还不太久,经济、文化水平还较低,有些社会舆论对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不表同情,问题比较复杂,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大都偏严,就反映了这种情况。”彭真同志的这一论述,说明了当今山区农村的社会状况。作为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坚持与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势力做斗争。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这样一个包办婚姻的案例:

  原告刘某,女,38岁,汉族,农民,住房山区某村。

  被告张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房山区某村。

  刘、张两家系同村村民。1963年刘、张的父亲一起上山打猎,在返回的途中,突遇暴雨,河水猛涨。在过河时刘的父亲被河水冲走,张的父亲奋力抢救,并将刘的父亲救活。事后刘的父亲十分感激,将张的父亲请到自己家中,二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刘的父亲说:“老张,我有一女,你有一子,咱们就现在给定下做个儿女亲家,给他俩定下。”张的父亲表示愿意做这门亲事。这样按农村惯例娃娃亲就定下来了。23年来双方在各自父亲的带领下你来我往。儿时的刘某、张某到没有感觉到什么,到了18、19岁,刘某对这们亲事很是不满意,原因是张某的长相难看,并且身体有残疾。刘某已长成一个身材修长并且非常漂亮的大姑娘了,而张某身高不足1.6米,不仅刘某不同意这门亲事,而且刘某的母亲及亲属也不同意,看到这样一个好姑娘嫁给一个十分矮小身有残疾的小伙子,觉得很可惜。但刘某的父亲执意不肯改变既定的婚约,每当刘某提出退婚时,其父就以寻死相威胁。1985年刘某母亲病故,刘某的父亲却认为这是刘某在婚事上忘恩负义的报应,就坚定了自己的意愿,1986年在父亲的一手包办下,刘某被迫与张某结了婚。婚后刘某从不与张某一起参加活动,有时回娘家,非与其一道不可时就在晚上才出门。1995年刘某的父亲病故。刘某即向法院提出与张某离婚,村、乡干部早就认为这门亲事是父母包办,彼此不相称应该解除。但张某坚决不同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查、调解,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即判决其离婚。

  这个案例中刘某的父亲为了感激他人的救命之恩,将女儿许配张某,后又强迫女儿与张某结婚。类似这种封建包办婚姻,可能基于不同的动机和目的,但共同的是违背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这类婚姻婚后如果没有建立起来夫妻感情,被包办的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不能对所有的包办婚姻都不问青红皂白,有的在婚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就应酌情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一些单位和部门的意见以及社会舆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那些实质上反映封建主义传统观念的意见和舆论,应当依据婚姻法进行宣传解释,决不能受其左右而丢失反封建的立场。人民法院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而坚持不离婚的,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并进行思想疏导工作,不应当怕麻烦、图省事或担心发生以外事故,无原则的迁就,这是审判人员普遍存在的一个思想问题。因此,人民法院要对审判人员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处理离婚案件,明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就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同时要对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防范以外事故发生。

  从上述离婚制度的沿革可以看出,离婚自由问题,说到底就是妇女解放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上的解放,对妇女争取离婚自由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解决。这是由于我国妇女从封建压迫下解放出来的时间不长,她们的经济地位和谋生能力还普遍低下,特别是在山区、农村地区,妇女在经济上尚未独立,需要着重予以保护。因此,审判人员必须深刻领会这一立法精神,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时注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批判资产阶级杯水主义思想,反对轻率离婚。

  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是保障离婚自由。但是,反对借离婚自由任意遗弃妻子儿女等破坏家庭的行为。近年来,由于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第三者介入的离婚纠纷有所上升,对此,人民法院应严肃对待。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应当自觉遵守婚姻道德规范,夫妻双方互敬、互爱、互谅、互助,不断发展和巩固夫妻感情。如果在夫妻生活中,感情确已破裂,就应通过离婚结束婚姻关系,然后再建立新的家庭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喜新厌旧,遗弃妻子儿女,就是而主张“权利”而无视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这就违背了婚姻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文明的不断发达,社会的腐败现象也随之而来,有的人通过改革开放的政策,大干一番有了钱,就“包二奶”、养“小妾”;有的人有了权就沾花惹草,但却忘记了自己同甘共苦的妻子,忘记了活泼可爱的子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我行我素,并美名其曰这是社会进步,这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不择手段,视夫妻、家庭、子女为杯水,从而给社会带来一系列恶果,虽然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社会生活有所进步,但是,就离婚后的一系列后果,社会救济、福利保障等环节还未完善,因此,轻率离婚,必须坚决反对。

最近几年,我国出现的“包二奶”、“养小妾”现象尤为严重,特别是南方更为“普遍”。具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以来严厉打击“包二奶”违法重婚犯罪情况向社会通报:去年该省法院审理一审重婚案件达129起。从法院判处的案件看,“包二奶”违法重婚犯罪活动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有配偶又与第三者办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二是有配偶又与其他妇女非法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三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同居,构成重婚罪;四是因重婚而引起杀人、伤害犯罪;五是“包二奶”后,采用种种手段,企图强占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受害女方权益。出现上述现象,说明人们的思想在发生变化,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在人们的头脑里作怪。由此可见,“包二奶”现象给社会、给家庭带来了巨大危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重要原则。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如果继续勉强维持下去,夫妻双方不但没有幸福,反而会增加痛苦。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必须坚持正确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则,同时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资产阶级的杯水主义思想,反对轻率离婚。

  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其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自由,夫妻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就应该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有的当事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就赌气离婚,在审判过程中,经过审判人员做工作,调解和好的案件也是占有一定比例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但当事人双方要正确对待离婚问题,而且审判人员也要正确处理好离婚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才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才有利于社会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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